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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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4103室
法定代表人:邹邦国
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路与哈尔滨道交口现代城停车楼项目工地夜间违法施工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9年8月22日1时40分未经批准,擅自在和平区陕西路与哈尔滨道交口的原十一中地块现代城停车楼项目工地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噪声扰民。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2019年8月22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8月30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8月30日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和环责改字[2019]51号)、《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和环罚告字[2019]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19]830-1号)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震 李宁 联系电话:23359671 23357325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