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和平区环境教育工作将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紧紧围绕加快推进美丽天津、美丽和平建设,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教育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
一、发挥好环境教育宣传平台的作用
(一)加强环境新闻宣传报道。适时以新闻专题报道、跟踪采访、专题解读会等形式,在中央、市、区主要媒体积极宣传报道美丽和平建设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对全区环境保护与生态宜居城区建设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事件以及取得的重大成绩进行深度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投身环境保护事业的凝聚力和自觉性。(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前)
(二)丰富完善环境教育栏目。在现有环境教育宣传平台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今日和平》、和平有线等媒体增设环境教育相关栏目,及时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科普知识及低碳生活常识,培育公民环境意识,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技能。(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完成时限:12月底前)
(三)注重网络教育平台的建设。充分利用和平微博、和平政务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新媒体,拓宽环境保护信息发布和环保知识宣传渠道,对我区环境保护重大政策、主要工作进展及重要环保信息及时进行权威发布,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环保局;完成时限:12月底前)
二、开展好环保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四)开展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宣传活动。利用现有环境教育宣传渠道,在电视、报纸、网络上开展新环保法解读活动。利用户外咨询、教育培训、公益宣传等形式,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楼宇活动,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新环保法,营造环境保护“知法、守法、维法”的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前)
(五)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及环境教育宣传周活动。在环境教育宣传周期间,围绕“六·五”世界环境日主题,结合市、区生态文明建设中心工作,广泛开展环境教育和生态文明建设宣传,积极筹办有特色、有影响的“六•五”世界环境日主题活动;环境教育基地,在环境教育宣传周期间开展丰富多彩的环保教育活动,并免费向全社会开放。(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环境教育示范基地,配合单位: 各相关部门、单位;完成时限:6月8日前)
(六)开展环保公益宣传活动。统筹各部门优势资源,结合本计划和本单位实际,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世界地球日、“五·四”青年节、“六·五”世界环境日、全国科普日、全国低碳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主题纪念日,组织和发动全区各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等,持续开展环保公益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全民环境法律意识和环保责任意识,为美丽和平建设提供有力保障。(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前)
(七)深入推进商务楼宇环境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大商务楼宇环境教育力度,以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引导辖区内大型写字楼、商场入驻企业开展节能减排、环保知识、环保法规等环保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定期编印宣传期刊、宣传折页、刻录科普光盘向全区重点商务楼宇免费发放,努力实现商务楼宇环境教育工作全覆盖。(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楼宇办、区环保局;完成时限:12月底前)
三、继续开展环保主题创建活动
(八)组织开展环境友好系列创建活动。巩固和拓展“环境友好型学校”、“环境友好型幼儿园”、“环境友好型社区”等创建成果,积极开展以倡导循环节约、低碳环保、垃圾分类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环境教育骨干教师及社区环保员的培训和辅导,进一步提高师生和社区群众环境素养和环境保护技能。根据市环保局的统一安排,做好市级“环境友好型社区”申报、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限:12月底前)
(九)创建环境教育示范基地。在现有1个市级环境教育示范基地基础上,按照《天津市环境教育示范基地创建标准》,广泛动员有条件的单位参与申报、创建区级环境教育示范基地。鼓励、引导、支持环境教育示范基地建立环保兴趣小组、开展环保生态科普展览、讲座和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环保主题活动,并指导、协助其申报国家级环境教育基地。(责任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教育局、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前)
四、深化教育培训工作
(十)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党政领导干部管理部门和公务员主管部门继续将环境教育纳入培训计划,利用和平大讲堂、区委党校等平台,组织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新任职科长、新录用公务员及广大工作人员接受环境教育培训,促使生态文明理念和依法保护环境思想深入决策层、管理层。(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委党校、区环保局;完成时限:12月底前)
(十一)做好企业环境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利用环境统计会议、排污申报会议等机会,结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和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等一系列新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强化企业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组织开展市、区属重点监控企业、环境违法企业的环境教育培训工作,促使企业知法、懂法,自觉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司法局;完成时限:12月底前)
(十二)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指导力度。加强与辖区内环保社会组织的联系与沟通。通过走访座谈、教育培训、提供环保宣传品等形式,支持帮助环保社会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环境违法监督和法律援助等活动。坚持服务与培训并重的原则,提升其公益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使他们成为公众参与的中坚力量。(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民政局;完成时限:12月底前)
五、建立和完善保障措施
(十三)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全区环境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围绕《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和市、区环保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各成员单位要积极落实全区2015年环境教育工作计划,做好文字、照片等素材积累,积极向区环境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稿件。
(十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区环境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或抽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失职渎职、拒不执行或不认真落实《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的问题,及时移送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十五)报送本部门年度环境教育工作计划。各成员单位根据《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结合全区2015年环境教育工作计划,研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2015年环境教育工作要点,并于2015年3月底前报送区环境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