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行政复议办案制度(试行)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天津市和平区行政复议办公室为规范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及复议工作人员行为,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遵循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办案原则,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力取100%的收案率。
二、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争取在5日内进行审查完毕。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属于其他机关受理的,须在7日内转送,并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得扣押应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
四、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人员必须认真审查材料,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不得徇私舞弊或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五、申请人、第三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六、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案情复杂的案件,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七、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八、必须及时发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妥善保存案卷材料,案卷材料不得丢失或损坏。
九、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