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津和政法制[2008] 16号
和平区行政复议办理程序(试行)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天津区和平区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应诉指导科按照以下规定具体承办处理行政复议案件。
一、接待
(一)接待人员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负责审查:
1、能证明申请人本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单位证明等)。对受他人委托申请复议的,应当要求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有关证件。代理人以律师身份代理的,应审查是否有律师资格证和律师事务所的委派函。
2、向申请人核实,在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同时是否已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受理。对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得申请复议。
(二)申请人以口头形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为其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申请笔录,由申请人签字、盖章或留手印。
二、审查与受理
经办人在5日内对收到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审批表》,经办领导审批后,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并出具《行政复议告知书》,报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后送达申请人。
(二)对经审查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办人应草拟《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后送达申请人。
(三)对经审查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办人提出受理建议,报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立案办理。
三、审理与决定
(一)经批准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审理采取书面审查与调查核实相结合的办法。对具有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构可以采取调解、听证等制度公开审理。
(三)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可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四)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五)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复议机构批准同意撤回,应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六)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案件审理完毕,主办人员应当按《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集体评议形成一致意见后,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报本级政府领导审批后制作正式《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案情复杂不能在60日内作出的,填写《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后送达申请人,并抄送被申请人。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
四、送达
(一)送达方式以直接送达为主,也可以采用挂号邮寄等方式。
(二)直接送达经办人员应填写《行政复议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五、立卷归档及备案
已审结的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应当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交负责档案管理的同志统一管理。
六、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