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重大复议应诉案件合议制度(试行)
一、为规范行政复议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应诉能力和水平,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重大行政复议合议案件范围:
(一)可能出具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
(二)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行政争议印发的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
(三)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行政应诉合议案件范围以区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为被告行政诉讼案件。
四、合议案件参加人及合议内容:
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合议,除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外,邀请市政府法制办复议处负责同志及一中院行政庭负责同志或法官参加,对复议案件进行综合评议,对案件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机关综合各方面意见后,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应诉案件合议,除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外,邀请区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参加。对出庭应诉需要提供的证据、答辩内容进行研究,确定需要向法院提供的 证据材料及答辩重点内容等事项。
五、召集时间、方式:
重大复议案件自收到被申请人答复之日起20日内,由复议机构内部审查,审查后10日内召集合议会议,必要时作出复议决定前可再召集合议会议。
行政诉讼案件自收到起诉书副本5日内召集合议会议。
六、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