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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春节期间升挂国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29    发布者:区司法局


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春节期间升挂

国旗工作的通知

区教育局、综合执法局、繁华办、各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维护国旗尊严,进一步规范我区的国旗升挂工作,加强爱国主义教育,营造良好的节日气氛,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确保我区2011年春节期间国旗升挂工作的顺利完成,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国旗升挂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升挂国旗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63条主要道路两侧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店的国旗升挂回收落实与督促检查工作;区繁华办负责和平路和滨江道两侧商店、企事业单位的国旗升挂回收落实和督促检查工作;区属各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辖区内居民楼院及次干道路两侧企事业单位、商店的国旗升挂回收落实与督促检查工作;区教育局负责辖区内各中小学国旗升挂回收落实和督促检查工作。

    二、春节升挂国旗的时间安排

按照市政府国旗升挂工作的时间要求,春节期间升挂国旗时间为201121日至201128日。

区政府将于130日开始对区内国旗的升挂情况进行自查,市政府也将于131日开始对我区国旗升挂的情况组织检查,请各责任单位届时认真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升挂国旗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认真做好升挂国旗的准备工作。各单位从即日起组织有关人员集中对职责区域内旗库和国旗完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缺损的旗库和国旗及时补装更新,对破损、污损的废旧国旗进行回收。

(二)各部门要结合春节期间国旗升挂加大《国旗法》的宣传力度,使区内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居民进一步了解国旗的基本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爱国主义热情,自觉配合做好国旗的升挂工作。

(三)各部门要做好破损、污损废旧国旗的统一回收和上交工作。从即日起,各责任单位要对辖区内的废旧国旗进行回收,回收后统一送至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区政府集中进行处理,禁止各单位自行处理。

(四)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旗插挂的标准规范做好升挂国旗的工作。

1.按照《国旗法》的规定,升挂国旗必须保持国旗旗面整洁鲜艳,同一条道路两侧升挂旗的设施应当统一、高度、帜型号应当相同,示范道路两侧国旗与国旗之间的间隔原则上不超过20米。

2.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将国旗插挂在空调架等不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上;不得将国旗与商品广告同时挂在一起。

3.平行升挂两面国旗的,五星均应在内侧;直立升挂国旗的,旗杆要正直,侧插国旗的,旗杆与墙壁夹角在45度以内。

在全面抓好示范小区、示范道路升挂国旗工作的基础上,各单位要认真负责,抓好落实,确保春节期间责任区域内规范升挂国旗工作的顺利完成。

 

 

 

 

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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