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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春节期间升挂国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2-26    发布者:区司法局


 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春节期间

 升挂国旗工作的通知

区综合执法局、区繁华办、各街道办事处:

 2010年春节即将来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维护国旗尊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添喜庆祥和的节日气氛。按照市政府要求,确保我区2010年春节期间国旗升挂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春节期间国旗升挂工作安排如下:

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国旗升挂和废旧国旗回收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63条主要道路两侧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店的国旗升挂落实,督促检查与废旧国旗的回收工作;区繁华办负责和平路和滨江道两侧商店、企事业单位的国旗升挂落实,督促检查与废旧国旗的回收工作;区属各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辖区内居民楼院及次干道路两侧企事业单位、商店的国旗升挂落实,督促检查与废旧国旗的回收工作。

    二、升挂国旗的时间安排

按照市政府国旗升挂工作的时间要求,春节期间升挂国旗时间为2010211日至2010220日。

    三、升挂国旗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认真做好升挂国旗的准备工作。各单位从即日起组织有关人员集中对职责区域内旗库和国旗完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缺损的旗库和国旗及时补装更新,各单位于211日前完成旗库补装更新和国旗升挂工作,区政府于210日开始组织检查,市政府也将于211日开始对我区国旗升挂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按照《关于开展示范小区和示范道路升挂国旗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63号)文件的要求,区综合执法局要在各街确定两条主要道路为升挂国旗工作的示范道路并负责组织建设工作;区繁华办负责和平路、滨江道升挂国旗示范道路的组织建设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分别确定两个升挂国旗示范小区并负责组织建设工作。

(三)各部门要组织好春节期间国旗升挂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进一步加大《国旗法》的宣传力度。使辖区内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小区居民进一步了解国旗的基本知识,自觉配合做好国旗的升挂工作。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爱国主义热情。

(四)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旗插挂的标准规范做好升挂国旗的工作。

1.按照《国旗法》的规定,升挂国旗必须保持国旗旗面整洁鲜艳,同一条道路两侧升挂旗的设施应当统一、高度和型号应当相同,示范道路两侧国旗与国旗之间的间隔原则上不超过20米。

2.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将国旗插挂在空调架等不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上;不得将国旗与商品广告同时挂在一起。

3.平行升挂两面国旗的,五星均应在内侧;直立升挂国旗的,旗杆要正直,侧插国旗的,旗杆与墙壁夹角在45度以内。

4. 对升挂和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单位,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纠正并进行统一的回收。

由于春节期间国旗升挂的时间比较长,因此,全区各责任单位要在抓好落实和督促检查的同时,还要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升挂国旗的维护和保养工作,避免出现丢失和污损现象的发生,为确保春节期间国旗升挂工作的顺利完成,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

 

                         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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