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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国庆期间升挂国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15    发布者:区司法局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国庆期间

   升挂国旗工作的通知

区综合执法局、区繁华办、各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维护国旗尊严,进一步规范我区的国旗升挂工作,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更好地迎接“十.国庆节的到来,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示范小区和示范道路升挂国旗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63号)文件的要求和部署,确保我区2008年国庆期间国旗升挂工作的顺利完成,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国旗升挂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升挂国旗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63条主要道路两侧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店的国旗升挂落实与督促检查工作;区繁华办负责和平路和滨江道两侧商店、企事业单位的国旗升挂落实和督促检查工作;区属各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辖区内居民楼院及次干道路两侧企事业单位、商店的国旗升挂落实与督促检查工作。

    二、国庆期间升挂国旗的时间安排

按照市政府国旗升挂工作的时间要求,国庆期间升挂国旗时间为2008926日至2008105日。

    三、国庆期间升挂国旗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认真做好升挂国旗的准备工作。各单位从即日起组织有关人员集中对职责区域内旗库和国旗完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缺损的旗库和国旗及时补装更新,请各单位务必于926日前完成旗库补装更新和国旗升挂工作。924日区政府法制办将派专人对全区国旗的升挂情况进行专项检查;925日市政府也将组织对全市国旗升挂情况的专项检查。

(二)按照《关于开展示范小区和示范道路升挂国旗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63号)文件的要求,区综合执法局要在各街确定两条主要道路为升挂国旗工作的示范道路并负责组织建设工作;区繁华办负责和平路、滨江道升挂国旗示范道路的组织建设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分别确定两个升挂国旗示范小区并负责组织建设工作。

(三)各部门要结合组织国庆期间国旗升挂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进一步加大《国旗法》的宣传力度。使辖区内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小区居民进一步了解国旗的基本知识,自觉配合做好国旗的升挂工作。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爱国主义热情,营造良好的节日气氛。

(四)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旗插挂的标准规范做好升挂国旗的工作。

1.按照《国旗法》的规定,升挂国旗必须保持国旗旗面整洁鲜艳,同一条道路两侧升挂旗的设施应当统一、高度、帜型号应当相同,示范道路两侧国旗与国旗之间的间隔原则上不超过20米。

2.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将国旗插挂在空调架等不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上;不得将国旗与商品广告同时挂在一起,如发现现有的国旗出现破损、污损、褪色的情况应当及时更换。

3.一根旗杆平行升挂两面国旗的,五星均应在内侧;直立升挂国旗的,旗杆要正直,侧插国旗的,旗杆与墙壁夹角在45度以内。

在全面抓好示范小区、示范道路升挂国旗工作的基础上,各单位要以点带面,逐步推进责任区域内规范升挂国旗工作,确保国庆期间国旗升挂工作的顺利完成。



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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