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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8-26    发布者:区司法局


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

评查工作的通知



全区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和平政(2008)77号>、市政府《天津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全区07年-08年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案卷评查范围:

    全区各行政执法单位自07年7月至08年6月以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案卷,均纳入本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范围。

    二、案卷评查步骤:

    (一)自评阶段

  1.对照通知和有关评查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2.梳理出本机关在办理执法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将自查情况于2008年8月29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法制办。

  (二)抽查阶段

  在各单位自查自评基础上,区政府法制办于2008年9月上旬对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组织抽卷评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案卷评查要求:

    (一)本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活动是今年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举措,集中精力,组织力量,切实抓紧抓好,按要求高质量完成任务。

    (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正确对待本次评查,务求实效,切忌流于形式。确定专人负责,自评自查报告时要实事求是地把本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方面的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写清楚。

    (三)经评查评比,对工作负责,评查工作质量好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负责任,评查工作质量差的予以通报批评,有关情况将以适当形式公布。

    如遇相关问题请与区政府法制联系,联系人:王             联系电话:23196908。

附:《天津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和平区政府法制办

                                2008年8月4日














天津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一、评查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天津市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天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经依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处罚的案卷均适用本标准。本市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本市辖区内的国务院直属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的行政处罚案卷,可参照适用本标准。

  三、评查标准

    案卷评查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基础标准是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一般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

    四、评分办法

    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但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础标准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卷;一般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具体方式是:按程序和文书种类设项目分,对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项目分;对不符合文书归档规范规定的,每处扣除0.5分(扣分合计不超过其项目总分)。最后,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即为总得分。


基础标准


    五、主体适当(包括被处罚主体资格和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主体资格)

  (一)被处罚主体资格适当:

  1、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主体资格认定正确,即被处罚主体符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认定要求(参见《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界定标准》)。具体指以下情况:

    (1)应认定公民为被处罚人的,不得错认成法人或其他组织;

     (2)应认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处罚人的不认定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公民;

  (3)应认定法人为被处罚主体的,不得错认成其他组织。

  2、被处罚主体确认清楚、准确,在主要法律文书中前后一致。即被处罚主体名称必须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不得丢字或错字。

  3、其他。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主体资格适当:

  1、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并符合法定权限;

  2.印章使用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六、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具备

  (一)基本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明白准确;

  (二)违法事实和主要情节的相关证据充分。

  (三)其他。

  七、使用法律正确

  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一)适应用甲法的,不得适用乙法;

  (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写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内部文书除外);

  (三)条、款、项、目及其内容的引用,必须准确、完整;

  (四)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引用法律规范实施行政处罚;

  (五)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得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

  八、程序合法

  即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本程序要求。主要指:

  (一)先调查取证后决定行政处罚,先后顺序不得倒置;

  (二)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申辩;

  (三)符合听证要求的,履行了听证程序;

  (四)有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了该程序;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

  (六)其他。


一般标准


  九、立案阶段(共5分)

  案卷中有立案审批文书。对属于依法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但又不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即可直接做出决定的行政处罚,其案卷中可不含立案文书。

  基本要素:

  1、有主要违法行为的记载;

  2、有承办人建议立案进一步调查的明确意见;

  3、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时间;

  4、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

  文书规范: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清楚。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有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名、性质等内容;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公民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2、案件来源明确。

  (1)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注明“检查中发现”的字样,并写明发现的时间、地点;

  (2)其他部门移送的,写明移送时间和有关情况;

  (3)举报的,写明举报时间和方式。

  3、立案有依据。写明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条款;

  4、有承办人签名;

  5、有申请立案的时间;

  6、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表示明确;

  7、其他。

  、调查取证阶段:(共45分)

  (一)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5分):

  基本要素:

    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二)检查或调查笔录。(10分)

    基本要素:

  1.依法或按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规定应当具备的笔录必须具备。如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2.笔录以调查和证明违法事实与情节为主要内容;

  3.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或印记。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

  文书规范:

  1.有具体的时间。即检查或调查询问的起始和终结的年、月、日、时、分;

  2.有具体地点。即注明检查或调查询问所在的具体地点。

  3.有当事人或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业、地址、身份等;

  4.有检查或询问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询问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等内容(如无其它专用文书,笔录内容中还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记载);

  5.有检查人员或询问人员(至少两人)签名(或在格式文书中有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的记载);

  6.其它。

  (三)取证审批文书:(5分)

  基本要素:

  1.先行登记保存经过负责人审批;

  2.有负责人审批意见及批准时间的记载;

  (四)取证通知书(5分)

  基本要素:

  1.有取证通知书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2.被取证当事人明确。包括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准确;

  3.有取证事由;

  4.有取证依据。应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明确具体条、款、项;

  5.有具体的取证时间;

  6.有取证地点。应详细注明提取的证物所在地;

  7.有物品保存期限;

  8.有物品保存方式或地点。

  (五)物品清单及物品处理决定书(5分)

  基本要素:

  1.有取证物品清单并有物品所有人、参加人或见证人签名;

  2.物品性状描述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等;

  3.对物品需要进行处理的,有记载物品处理结果的文书;

  (六)告知和申辩:(适用不举行听证的案卷)(5分)

  基本要素:

  1.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明确记载;

  2.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的记载(以笔录形式反映告知内容的除外);

  3.有明确的告知对象;

  4.有告知时间。以文书形式告知的,告知时间以当事人在该文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的日期为告知时间;

  5.告知文书有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

  6.其它。

  (七)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表)。(5分):

  基本要素:

  1.有明确的被处罚主体;

  2.有对违法事实、情节的说明;

  3.有明确的处罚依据;

  4.有承办人意见;

  5.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

  文书档案规范:

  1.有报送对象;

  2.有对案件来源的简介;

  3.有对有关证据的说明;

  4.有案件调查人员的签名;

  5.其它。

  (八)听证程序:(5分)

  基本要素:

  1.应当举行听证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卷中应存有听证告知书的副本或相应的送达回证;

  2.听证过程符合规定。包括有听证通知书、有听证笔录(含当事人或代理人陈述申辩记载)、听证报告。

  3.听证通知书应注明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权利、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通知时间、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等;

  4.听证笔录有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5.听证报告有主持人意见及签名。

  文书档案规范:

  1.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

  2.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报告时间。

  3.其它。

  十一、审查决定阶段:(共30分)

  (一)处罚审批程序:(10分)

  基本要素:

  1.按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或本部门内部规定的程序应进行审批的,履行了该程序;

  2.按本部门规定,属于集体讨论的案件,有集体讨论决定的文书记载(含会议纪要),并有议决内容;

  3.应报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有报批文书,并有上级机关意见及印章。

  文书档案规范:

  1.集体讨论的文书规范。包括有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等;

  2.报批文书规范。包括有报送机关全称、案由和案情陈述、处理建议、报送时间、上级机关意见及批复时间等;

  3.其它。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10分)

  基本要素: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委托银行代收罚款,当事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应在写明持“行政处罚交纳罚款通知书”以转账方式,到开户银行交纳罚款的内容;当事人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应当写明持“行政处罚交纳罚款通知书”转帐方式,到开户银行交纳罚款的内容;当事人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应当写明持“行政处罚交纳罚款通知书”转帐方式,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交纳罚款的内容。)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印章。

  8.依法经上级机关批准或者决定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

  (三)责令改正程序:(10分)

  基本要素:

  1.有责令改正批准文书或者经过批准的记载;

  2.有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在其它文书中有责令当事人改正的记载;

  3.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4.基本违法事实;

  5.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及具体条、款、项;

  6.责令改正内容;

  7.责令改正期限;

  8.行政机关全称及印章。

  9.其它。

  十二、送达执行阶段:(共15分)

  基本要素:

  1.有送达文书并注明送达时间;

  2.有被送达人签名;

  3.送达人签名;

  4.送达文书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5.有结案报告;

  6.给予罚款或者没收处罚的应有合法票据。

  文书档案规范:

  1.送达文书规范。包括有送达文书名称、送达地点、送达方式等;

  2.结案报告规范。包括有送达情况、执行情况及其结果、承办人意见及签名、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及签名、结案日期等。

  十三、案卷符合档案规范:(5分)

  1.一案一卷(涉及国家、商业、个人秘密分正副卷的除外);

  2.使用档案局统一监制的卷皮;

  3.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

  5.卷内材料有页号;

  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

  7.纸张无破损;

  8.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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