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须知
一、和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
和平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立案科
现场申请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
邮寄申请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20号
网上申请渠道:hpqsfjxzfysq@tj.gov.cn
电话:022-23196789
二、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2)申请复议的具体请求。
(3)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签名。
2、据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文书复印件(例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否定通知书等)。
3、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本人无法亲自参与复议程序而需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申请人为个人且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但应制作口头申请笔录。
样本:
申请人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联系地址 电话 )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 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特此证明。
单位住所地: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
和平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对 作出的
【不履行 法定职责】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现委托 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 ;代理期限: 。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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