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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工作办理程序

发布日期:2008-06-15    发布者: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工作办理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天津区和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天津区和平区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事项。具体承办处为行政复议案件。
一、接待
(一)接待人员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负责审查:
1、能证明申请人本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单位证明等)。对受他人委托申请复议的,应当要求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有关证件。代理人以律师身份代理的,应审查是否有律师资格证和律师事务所的委派函。
2、向申请人核实,在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同时是否已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受理。对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得申请复议。
(二)申请人以口头形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为其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口头申请笔录》,由申请人签字、盖章或留手印。
二、审查与受理
经办人在5日内对收到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审批表》,经办领导审批后,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并出具《行政复议告知书》,报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送达申请人。
(二)对经审查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办人应草拟《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核,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送达申请人。
(三)对经审查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办人提出受理建议,报法制办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至少两名办案人员办理(一人主办,一人协办)。
三、审理与决定
(一)经批准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要求有关方面调查,或经办人员认为不进行调查难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或法制办负责人在审核中认为需要进行调查的,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三)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可以终止审查,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经审核,法制办领导审批后,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四)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了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或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在7日内填写《规范性文件转送函》,经签字后,报法制办负责人审核并经区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在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经签字后,报法制办负责人批准后,送达申请人并抄送被申请人。
(五)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抄送被申请人。
(六)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案件审理完毕,主办人员应当按《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复议处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重大或复杂案件可提交办公会讨论),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法制办负责人审核,报本级政府领导审批后制作正式《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作出的,填写《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由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送达申请人,并抄送被申请人。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
四、送达
  (一)送达方式以直接送达为主,也可以采用挂号邮寄等方式。
  (二)直接送达经办人员应填写《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五、立卷归档及备案
    已审结的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应当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交室内负责档案管理的同志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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