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营业执照已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等情况,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注销(标注)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自注销(标注)之日起,被注销(标注)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停止使用。
具体名单详见附件,特此公告。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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