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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校食堂和涉校集中供餐单位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7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托管培训机构自营食堂、承包食堂、服务学校、食堂承包企业、校外配餐企业、中央厨房:

为全面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本市学校食堂和涉校集中供餐单位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将重点工作提示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配全配齐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学校及托管培训机构食堂(包括自营食堂和承包食堂)、食堂承包企业、服务学校、校外配餐企业、中央厨房需全部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中学和中等职业院校、小学、托幼机构、托管培训机构应由学校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园长)或相应级别的管理人员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高等院校应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鼓励各单位根据实际配备多名食品安全员。学校及托管培训机构的食品安全员须由校方正式工作人员担任。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不得由同一人员担任。

二、明确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职责

各单位要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职责,以任命书的形式明确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人员,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各单位要按要求认真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要求,并将相关记录存档备查。

三、加大培训考核,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各单位要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将对辖区内学校食堂、服务学校和涉校集中供餐单位开展全覆盖培训并随机抽查考核。区市场监管局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相关单位,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附件:关于做好本市学校食堂和涉校集中供餐单位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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