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城镇燃气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市市场监管委、区安委会对燃气工作的安排部署,全面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系统治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聚焦燃气气瓶生产、充装,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环节,紧盯大型商贸综合体、写字楼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全面系统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底线。
——坚持规范监管、压实责任。依法依规实施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强化分层分级管理,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末端发力终端见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数字赋能。加强数字技术应用,推进智慧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产品数字化安全监管能力,依靠数字赋能提升产品本质安全水平。
——坚持严字当头、一严到底。严格准入管理,对不具备准入条件的一律清出,坚决杜绝执法“宽松虚软”,加大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故意逃避监管的单位,坚决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查处,该关停的关停、该吊证照的吊销证照,对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形成“打击一批、警示一片”的高压执法态势,倒逼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三)工作目标
以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安全为主线,完善“一个机制”,落实“两个责任”,筑牢“三条防线”,狠抓“四个提升”。“一个机制”即双重预防机制。“两个责任”即落实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燃气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三条防线”即企业主体责任、检验机构技术检验、监察机构安全监察三条防线。“四个提升”即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评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燃气具及相关产品达到“三全四清一提升”的工作目标。即全覆盖监督抽查、全覆盖监督检查、全覆盖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出清非法掺混二甲醚、出清生产领域问题产品、出清销售领域问题产品、出清相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提升产品质量本质安全水平。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管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生产、气瓶充装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强化对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安全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精准监管,结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投诉举报、监督检查发现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实行全覆盖抽样检验,发现存在“问题气”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责任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牵头,信用监督管理科、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街市场监督管理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肃查处燃气气瓶充装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发现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一律清除。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气瓶再次流入市场。依托“铁拳”行动案例曝光机制等宣传渠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责任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牵头,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瓶、灶、管、阀等产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严格燃气气瓶制造和检验环节监管。对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气瓶阀门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并及时查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责任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牵头,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问题瓶”进行严厉查处。对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气瓶再次流入市场。与城市管理、商务等相关部门建立进行定期信息沟通机制,对其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依法实施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责任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牵头,信用监督管理科、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摸排。对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排,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动态掌握辖区内生产和销售单位信息,建立监管任务清单,将监管责任建档锁定明确到人,督促生产销售单位将相关质量安全信息录入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管系统。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强化重点监管。(责任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牵头,信用监督管理科、各街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全覆盖监督抽查。加大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投入,积极向区财政申请专项经费,对生产单位进行全覆盖抽查,对流通领域投诉举报、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开展重点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查封,严防流入市场。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在收到监督抽查初检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责任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牵头,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街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燃气器具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指导销售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台账制度。以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为重点,特别是对前期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跟踪回查,以《燃气具及相关零部件监管工作指导》为参考,重点检查产品包装标识是否合规,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对发现的问题产品责令经营单位立即下架,并对上游生产、销售单位进行追踪溯源,第一时间进行案件线索移送。要压实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销售单位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以“燃气调压器”“燃气软管”“减压阀”“燃气紧急切断阀”“燃气灶具”等为关键词,搜索电商平台内相关经营主体信息,结合市市场监管委推送的各类电商平台内属于我区的经营单位信息,第一时间进行线下核查,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督促平台立即下架处理,对非本辖区的生产销售单位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任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牵头,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信用监督管理科、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街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移送的“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管理。对城管、商务等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要对其生产销售单位进行溯源管理,将生产销售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加强宣传引导,发布燃气器具消费提示,引导单位用户和消费者主动识别并拒绝购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责任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牵头,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街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强燃气压力管道新建及更新改造环节监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实施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对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责任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牵头,信用监督管理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制度。配合城市管理部门,督促燃气经营单位组织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责任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四)加强监管执法薄弱环节排查整治
1.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力度,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通过重点案件督查督办、重点地区约谈督促、重点领域督查指导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落实,对有事不理、有责不担、有案不查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强化行纪衔接。(责任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牵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价格监督检查所、各街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执法。对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采用约谈、出具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责令下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格证书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将执法结果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责任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牵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各街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燃气灶具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并及时将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信息录入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管系统。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生产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责任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各街市场监管所)
(二)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重点整治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责任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所)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加强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对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等产品和拟恢复生产许可管理或者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落实推进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责任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各街市场监管所)
(四)落实管理制度
落实燃气器具准入管理和监督抽查机制。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对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做好认证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对恢复生产许可,但不具备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一律清出。开展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责任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牵头,信用监督管理科、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街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通过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人人懂安全、人人关注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社会氛围。(责任部门:办公室(宣传与应急科)牵头、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信用监督管理科、价格监督检查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标准化工作科、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街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
各部门要以涉及燃气的瓶、灶、管、阀和充装单位为重点,结合本区产业特点和安全风险分析情况落实各项工作任务。8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摸排工作,建立生产经营台账,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责任体系,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在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进行自查自改的基础上,通过一个半月的时间开展现场隐患排查,要运用“津质安”APP,及时上报排查治理情况,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执法打击力度,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运用12315投诉热线受理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监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各有关部门要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安全隐患。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通过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
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法规标准和各项政策措施,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燃气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成立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 健 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党委书记
马启民 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副组长:张 彤 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张晓巍 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窦连举 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张 红 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刘魁义 和平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设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由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专班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信用监督管理科、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办公室(宣传与应急科)、价格监督检查所、标准化工作科、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街市场监管所等部门为专班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专班成员。各成员部门要依据任务分工,加强对各区排查整治工作的落实,积极配合城管、商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工作衔接,增强工作合力。
(二)压实责任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形势的复杂性和严峻性,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在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方案的基础上,压实责任,细化措施,明确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切实把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要结合行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行风治理;要突出重点领域,深挖问题隐患,紧盯整改进度和质量;对排查整治不深不细或者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及时向区党委和政府报告。
(三)加强工作报送
请各街市场监管所于2023年8月28日前报生产、销售摸排情况统计表报工作专班。各部门自2023年8月起每月20日前报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表》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梳理总结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别在2023年10月20日、2024年5月20日、2025年11月20日前报送工作专班。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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