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转供电主体、转供电终端用户:
为更好推动降价减费政策落实,切实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国家和天津市有关电价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现将有关政策重申告知如下:
一、转供电基本概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由其他主体(转供电经营者)转供的行为。转供电主体主要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菜市场等。转供电用户是指通过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物业公司等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供电公司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电户。
二、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政策措施
2018年,我市四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详见津发改价管〔2018〕289号、津发改价管〔2018〕413号、津发改价管〔2018〕571号文件),每千瓦时自4月1日起降1.1分,5月1日起降1.85分,7月1日起降1.4分,9月1日起降4.21分,合计降价每千瓦时8.56分。2019年又分三次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详见津发改价管〔2019〕57号、津发改价管〔2019〕254号、津发改价管〔2019〕354号文件),每千瓦时自1月1日起降0.05分,4月1日起降2.29分,7月1日起降,5.09分,合计降价每千瓦时7.43分。七次合计共降低电价每千瓦时15.99分。
在上述降价的基础上,自2020年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价格政策措施。我市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在计收上述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详见《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0〕64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0〕231号)。
自2020年10月5日起,我市大工业用电目录电价水平每千瓦时平均降低1.44分。详见《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和大工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0〕295号)
三、转供电经营者应当执行的规定
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转供电政策措施(详情可登陆市发展改革委政务网站查询),转供电经营者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转供电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选择按照我市电网销售电价执行的,需具备峰谷分时计量条件。对不具备峰谷分时计量条件的,鼓励转供电经营者对用户计量装置进行改造,计量装置改造不得向用户收费,由转供电经营者自行承担;也可根据用户电表计量,按照用户接电电压等级对应的我市电网一般工商业平段电价执行。对执行平段电价和峰谷电价政策形成的收入差额,由转供电经营者自行消化,不得转嫁终端用户。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调整物业费、租金和服务费的方式解决。调整物业费、租金标准和收取服务费应与转供用户进行充分协商,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选择共用设施用电及线损、变损等损耗通过服务费解决的,电价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服务费应与终端用户协商,并做到价费分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等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经营者单位不得以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选择采取分摊电费方式的,转供电经营者办公用电须分表计量,同终端用户一起分摊电费,不得将自身用电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分摊。同时应按抄表周期公示电费缴纳凭证及用户同期电费分摊清单。
(二)转供电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将我市电网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幅度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降价后终端用户承担的电价降低水平不得低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降低水平(目前为每千瓦时0.1599元)。之前部分转供电经营者电费收取不足,在电力经营方面存在亏损的,也要全额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三)转供电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转供电政策规定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收取上获利。转供电经营者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四)转供电经营者采取预售电形式的,应当按照最高不超过我市电网销售电价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分类“不满一千伏电压”等级的“峰段价格”(目前为每度电1.0436元)预售电。预收费用后,要按照抄表周期和清理规范后的价格水平及时与终端用户进行结算,预收电费与实际结算电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五)转供电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政策规范转供电行为,并主动做好降价退费工作,根据历次降价情况,按照不同周期对照用电度数核算并退还终端用户多收电费。
(六)转供电经营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今后国家调整电价政策,各转供电经营者应及时按照电价调整水平,同步传导至终端用户。
四、转供电终端用户权益
可使用基于“网上国网”APP的转供电终端用户“转供电费码”功能,注册并录入自身用电信息及对应的转供电主体信息,及时知晓国家电价优惠政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法律责任及后果
电力部门将根据“网上国网”APP平台的红黄绿码情况汇总形成转供电主体名单,并对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的用电单位报送执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如违反相关政策将依据《价格法》、《电力法》严肃处理。对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要建立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转供电经营者自收到本告知之日起应立即开展自查,还没有落实到位的转供电主体,主动做好降价退费、调整与终端用户的电价结算方式工作。
转供电价格投诉举报电话:88908890或12315
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