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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和应急职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26    发布者: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和应急职守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部门:

  按照市质监局和区政府有关维稳文件的要求,经局党组第十三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对值班和应急值守工作进一步提出如下规定:

  一、确保值班通讯设备完好,畅通无阻。局机关值班电话(含值班传真机),必须明确专人负责,要经常维护、检查。

  二、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一)值班人员要提前十分钟进行交接班,不准迟到、早退,按时做好值班记录。接班人员没到岗,要立即向未到岗人员部门负责人汇报,采取措施,不准空岗。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换班,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局长同意,经办公室备案才可换班。如因公不能值班的,由部门负责人报主管局长同意后,经办公室备案,由本部门进行调配,如遇调配有困难的,再由办公室统一进行调配。

(二)对所有紧急突发情况,必须及时、准确上报,责任到人,并采取积极措施、迅速、妥善进行处置,不得延误,对于迟报、漏报和瞒报问题和造成严重后果及影响的,从严追究有关的责任。

(三)要严格遵守值班纪律,不准脱岗、离岗、空岗,值班期间要时刻保持清醒和戒备。值班工作要遵循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及时将政令下达、下情上传,确保政令畅通。

三、值班人员违反值班纪律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严肃组织纪律处理。办公室、人事监察科每月对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对离岗、脱岗等违纪问题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

 

 

 

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共印  15  份

主题词:值班  应急职守  通知

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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