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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30    发布者: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开展对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根据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津质技监局计管【2012】2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能源计量工作,促进驻区企事业单位节能增效,现将对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开展年度审查工作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具体内容

(一)建立能源计量管理机构。重点围绕《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细则》,加强能源计量工作,配备专兼职能源计量人员。

(二)遵守《计量法》、《节约能源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各项能源法律、法规和规章,能源计量人员岗位职责明确,定期接受能源计量法律及专业知识培训,并具有开展能源计量的自查、互查能力。

(三)建立动态能源计量器具购置、使用、检定、维修及报废管理制度。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账,依法对在用的强制检定能源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做到档案随时更新,工作计量器具保持在强检周期之内。

(四)建立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制度。切实对能源计量器具管理数据做到准确、可靠,对本单位的能源消耗数据实施全部覆盖。合理分析,不断修正各种能源计量数据的消耗提高能源使用成效。

二、方法步骤

依据《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细则》,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自查,在此基础上认真填写《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细则》自评分(附件1)、《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信息表》(附件2)、 《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2012年能源计量工作自查总结纸质及电子版于2012年6月26日前报送和平区质监局计量科。

和平区质监局计量科地址:和平区贵阳路143号405室

联系电话:022-87811026   联系人:陈志军

电子邮箱:HPJLK@126.COM

(一)自查阶段(2012年6月11日至26日)

1、按照2012年年度审查的具体内容,确定本单位工作部门,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工作任务,提出进度安排。

2、请各有关单位务必于2012年6月8日前将本单位电子邮箱地址发送至我局计量科,经确认后,我局将附件电子版等内容发送,便于本单位按时完成填写,报送。

(二)审查阶段(2012年7月1日至8月31日)

1、依照审查内容,我局将会同市质监局、市计量技术机构、区商务委等单位组成审查组进行能源计量审查,具体审查时间另行通知。

2、审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被查单位。对需要整改的,被查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3、适时将邀请有关新闻媒体,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审查,增强社会舆论的监督,营造全社会关注资源消耗,重视节约能源的良好氛围。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能源计量审查,加强内部督导和监管,完善内部机制,促进本单位的节能增效。

(二)对列入我市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名单的单位,要确保达到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切实发挥计量器具配备和实现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集中存储和科学管理作用。

(三)加强宣传和媒体报道。发挥重点用能单位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作用,树立先进企业形象,共同促进能源计量工作卓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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