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调整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45号)转发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和平区人事局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文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津人社局发〔200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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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干部)、劳动、财政(财务)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生活水平,经市政府批准,从2009年7月1日起,对我市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有子女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40元;无子女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60元。
二、对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第一条规定和原劳动人事部《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老〔1982〕10号)第一条规定的老干部,没有办理离休手续已经去世的,其无固定收入配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按上述标准调整。
三、对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老工人,以及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或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尚未按该文件规定改办享受100%退休待遇的老工人,已经去世的,其无固定收入配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调整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仍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工资 标准 通知
(共印300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