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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柴慈军诉天津富邦典当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和劳人仲案字〔2025〕第1062号)仲裁裁决书(津和劳人仲裁字〔2026〕第46号)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2-03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富邦典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柴慈军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仲裁案件(津和劳人仲案字〔2025〕第1062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和劳人仲裁字〔2026〕第46号)。

    津和劳人仲裁字〔2025〕第46号裁决书内容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9月至2025年11月工资37500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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