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     网站无障碍 丨 关怀版 丨  关爱版

关于张雅良诉北京首都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和劳人仲案字〔2025〕第252号)仲裁裁决书(津和劳人仲裁字〔2025〕第203号)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11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首都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雅良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和劳人仲裁字〔2025〕第203号)。

    津和劳人仲裁字〔2025〕第203号裁决书内容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工资108000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主办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334号   津ICP备05000681号   网站标识码:1201010001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196661,举报邮箱:hpqzfb18@tj.gov.cn

微博
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