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贺纤纤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和劳人仲裁字〔2025〕第180号)。
津和劳人仲裁字〔2025〕第180号裁决书内容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2月10日工资40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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