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宋晓雨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和劳人仲裁字〔2025〕第183号)。
津和劳人仲裁字〔2025〕第183号裁决书内容如下:一、确认双方自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2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58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事项。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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