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萨藏医(天津)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蔡玮诉你单位工资争议案件(津和劳人仲案字〔2025〕第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和劳人仲裁字[2025]第1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2月工资45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自本裁决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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