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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罗骏平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津和劳人仲案字〔2025〕第6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和劳人仲裁字[2025]第1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工资35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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