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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徐国欣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津和劳人仲案字〔2025〕第62号),本委于2025年1月17日依法受理该案件并依法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及相关法律文书,庭审当日申请人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到达庭审现场参加案件审理,且申请人未于庭前3日(工作日)内向仲裁庭提交延期开庭审理的相关申请。本委基于以上情况,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做出决定如下: 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4日
上述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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