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莹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津和劳人仲案字〔2024〕第11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和劳人仲裁字[2024]第573-1、573-2号仲裁裁决书,非终局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9月13日工资101729.08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8777.63元;三、驳回申请人的第二项、第五项仲裁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终局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6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334号 津ICP备05000681号 网站标识码:1201010001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196661,举报邮箱:hpqzfb18@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