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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刘亚东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津和劳人仲案字〔2024〕第112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和劳人仲裁字[2024]第5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内容如下: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加班费、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合计10510.75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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