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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布春颖诉你赔偿金、代通知金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和劳人仲裁字[2024]第438号)。
津和劳人仲裁字[2024]第438号裁决书内容如下:1、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634.48元;2、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防暑降温费1847.6元;3、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1225.29元;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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