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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曹勇等18人诉天津泰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津和劳人仲案字[2024]第877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26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泰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曹勇等18人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津和劳人仲案字[2024]第8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和劳人仲裁字[2024]第377-1号、377-2号仲裁裁决书。 津和劳人仲裁字[2024]第377-1号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虎龙工资共计9418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汤志成工资共计9379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郑浩工资共计550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荣革工资共计1360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孙宝影工资共计1260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腾显超工资共计1000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孙德全工资共计1060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武彤彤工资共计7069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广赫工资共计8624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牛志豪工资共计1325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杜志伟工资共计940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何飞敏工资共计11178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吴楠工资共计600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席丽佳工资共计720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连江工资共计108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和劳人仲裁字[2024]第377-2号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曹勇工资共计3590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飞工资共计39653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谢亮亮工资共计42500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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