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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晓津诉天津欧乐时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和劳人仲案字[2023]第538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23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欧乐时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晓津诉你单位关于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和劳人仲裁字[2023]第244-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仲裁裁决书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165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壹仟陆佰伍拾元)。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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