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欧乐时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晓津诉你单位关于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和劳人仲裁字[2023]第244-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仲裁裁决书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165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壹仟陆佰伍拾元)。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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