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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魏新林诉你单位关于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和劳人仲裁字[2023]第26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仲裁裁决书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4月份5月份工资工资7585.18元(人民币大写:柒仟伍佰捌拾伍元壹角捌分)。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992.06元(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玖佰玖拾贰元零陆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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