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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谢兰君、丁禹妃、刘畅晴诉你工资、垫付的社保费用争议案件(津和劳人仲案字[2022]第887号、第888号、第8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和劳人仲裁字[2023]第42号、第43号、第44号仲裁裁决书。
津和劳人仲裁字[2023]第4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至10月工资合计8667.28元(人民币大写:捌仟陆佰陆拾柒圆贰角捌分);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10月社会保险垫付款合计3404.04元(人民币大写:叁仟肆佰零肆圆零肆分)。
津和劳人仲裁字[2023]第43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至10月工资合计8183.7元(人民币大写:捌仟壹佰捌拾叁圆柒角);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10月社会保险垫付款合计3404.04元(人民币大写:叁仟肆佰零肆圆零肆分)。
津和劳人仲裁字[2023]第44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至10月工资合计11617.96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陆佰壹拾柒圆玖角陆分);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10月社会保险垫付款合计3404.04元(人民币大写:叁仟肆佰零肆圆零肆分)。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内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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