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管理社会组织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与有关部门联合查处未登记而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指导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工作。
3.负责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计划,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4.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的审核工作,指导监督行政区划地名工作。指导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
5.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划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老龄工作职责,强化其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责。
6.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落实市民政局拟订的养老服务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7.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慈善事业的促进计划,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8.负责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推行婚俗和殡葬改革,依法治理丧葬用品市场。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9.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0.组织推动本系统招商引资工作。
11.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12.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3.有关职责调整
1.划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的老龄工作职责,相应强化区民政局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责。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改设在区民政局。
2.将区民政局承担的拟订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区委社会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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