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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进一步完善初中回户籍地升学及转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5-01-01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对高品质教育需求持续增加,和平区初中学位资源日趋紧张。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增强区域教育资源布局规划的科学性和预见性,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现就初中回户籍地升学及转学相关事宜作出调整。

一、实施范围

适用于2025年秋季学期起,和平区初中回户籍地升学及转学学生。

二、具体内容

(一)条件调整

和平区初中回户籍地升学及转学时间为每年秋季学期。具体内容为:

1. 本办法实施前,已持有和平区房产的家庭,其适龄学生仍可正常申请。

2. 本办法实施后持有和平区房产的家庭,须持有房产满年方可提出申请,持有房产满年时间截至入学当年的831日。

3. 上述房产是指存量房屋(二手房),新建商品房(一手房)不受影响。私产房屋须持有全部产权,持有时间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签章日期为准,公有住房持有时间以取得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的签章日期为准。

(二)时间调整

和平区初中回户籍地升学及转学登记时间调整为每年5月。

(三)安置办法

1.回户籍地升学有住宿需求的学生,在登记时可选报天津市第二耀华中学,提前录取。

2.回户籍地升学学生在和平区小学毕业生派位录取后,填报升学志愿,派位录取在全区有空余计划的学校。

3.转学学生统筹安置在全区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三、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2512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和平区教育局。若天津市及和平区就学政策有重大调整,以当年政策为准。

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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