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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国资委关于区属国有企业落实给予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政策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0-03-22    发布者:区国资委


和平区国资委关于区属国有企业落实给予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政策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3号)、《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7项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平政办〔20204号),现就区国资委出资的国有企业及各级国有全资企业落实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政策的意见:

一、房租减免政策范围

出租方为区国资委所出资国有企业及各级国有法人独资、全资企业出租的自有产权房屋(含转租的公产房、企业产房屋),承租方为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纳入房租减免政策。

二、政策期限

政策期限按照《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执行,即从津政办发〔20201号印发之日起,前三个月全面,后三个月减半。

三、承租方资格确认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确认单位性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认行业分类,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认划型标准。

四、具体要求

(一)各级国有企业要立刻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责任分工和工作时限,主动逐户对接,加强政策宣传,及时采取尽可能的方式向承租方发放告知书,由承租方签字确认。如遇层层转租的情况,要做到层层传达、告知,做到应知尽知。

(二)各级国有企业要就房屋承租方提交的证明性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如遇层层转租的情况,要对房屋实际承租方进行实地调查,确保国有国有资产经营用房减免的租金让利全部传到实际承租方。

(三)国有企业出租方要及时与承租方签订减免租金协议。如遇层层转租情况,减免租金协议要按照租赁关系层层签订,同时明确减免金额及违约责任。承租方已支付减免政策期间租金的,出租方要及时将减免的房租退还承租方。承租方尚未支付减免政策期间租金的,出租方与承租方要在减免协议中明确减免的房租在缴纳租金时予以扣除。

(四)房租减免工作由各企业按照规定自行履行决策程序,各企业集团要及时统计汇总房租减免政策执行情况并上报区国资委。

  

 

                                                                      和平区国资委

20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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