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事业单位(含党派人民团体和参公单位):
为进一步掌握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有关情况,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根据市财政局要求,组织开展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工作,现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与本文件通知有关事项请一并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清查范围为区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具体包括:
(一)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
(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
(三)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四)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清查内容
清查内容为:2017年10月31日正在出租出借的资产和截至2017年10月31日虽终止出租出借行为但形成的收入尚未上缴国库的资产,具体包括:
(一)出租出借资产情况:包括资产类型、资产名称、资产价值、资产权属情况等;
(二)出租出借资产情况:包括审批部门、审批文件、审批时间等;
(三)出租合同签署及执行情况:包括承租方、合同期限、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应收租金、已收租金、欠交租金,有无合同纠纷、法律诉讼等;
(四)出租出借收入上缴情况,包括应缴国库、已缴国库、欠缴金额等;
(五)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本次清查工作的重点是各单位大型设备及土地、房屋的出租出借有关情况,其中除权属明确的土地、房屋外,下列各类土地、房屋也在此次清查工作范围内:未按规定在单位会计账簿记载的、尚未转固定资产的土地、房屋;非本单位的代管土地、房屋;尚未取得各级国土房管部门权属证书的土地、房屋;持有各级公房管理部门出具的保管自修证明或公房租赁合同的土地、房屋;转租或转借给其他单位的土地、房屋等。
三、工作时间和步骤
本次清查工作分为自查阶段、整改阶段、监督检查阶段。各阶段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2018年5月4日-2018年5月11日)
1.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全面清查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填报《2017年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申报表》、《2017年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汇总表》,由单位盖章后报主管部门(电子版一并上报)。其中,清查无情况的单位须盖章并上报空表。
2.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所属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后,下载填报《2017年区级主管部门所属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汇总表》,其中无出租出借清理情况的所属单位须一并汇总,撰写《2017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报告》,由主管单位盖章后连同所属单位上报的材料一并报至区国资委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电子版按不同单位名称建立文件夹汇总整理后统一打包发至hpqgzw@126.com)。
(二)整改阶段。(2018年5月12日-5月18日)
各主管部门将本单位和所属行政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在本次清查中存在应缴未缴出租出借收入的情况进行汇总。向区财政局上报上缴收入的申请并经批准后,各单位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出借收入及时上缴国库,不得坐支;本次清查范围内除上述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存在出租出借收入未纳入部门预算的,从2018年起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本次清查上报区的材料中,已如实反映的出租出借行为视同已在区国资、区财政登记备案;本次清查后,续签合同及新发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须严格执行相关事前审批规定。
(三)监督检查阶段。(2018年5月21日-5月31日)
由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抽查。针对自查和整改阶段存在问题的重点单位,督促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到位。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清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真实、完整、准确上报清查情况,积极开展整改工作,各单位要以此次清查工作为契机,全面摸清家底,及时收回单位资产,堵塞管理漏洞,健全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各主管部门请于2018年5月18日前将本单位相关表格纸质版和电子版和上报的材料一并报至区国资委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联系人谢绍苓,联系电话87340263 ,电子邮箱:hpqgzw@126.com;区财政局联系人:李志坚 联系电话 23197220)
和平区国资委 和平区财政局
2018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