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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非居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7    发布者:区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非居民)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水务集团等供水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渡难关,按照《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要求,现就疫情期间降低部分非居民用户自来水价格通知如下:

一、自202021日至本市疫情结束的当月末,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现有基本水价的基础上降低10%。具体是: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每立立米由6.5元调整为5.85元,降低0.65元。

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静海区、宁河区应按照市政府要求同步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确保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三、本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天津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在天津市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四、20202月份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欠缴的自来水水费(非居民)仍按照原标准收取。

五、市水务集团等供水企业应严格落实本通知,及时在营业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收费,确保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充分了解和享受降价政策。各级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惠企水价政策落实到位。

20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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