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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08    发布者:区财政局

天津市和平区财政服务中心:

    为了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集中采购机构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区财政局决定开展2024年我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考核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津财采〔2020〕22号)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

    二、考核的范围和内容

    (一)考核范围

    本次考核主要是对区级集中采购机构2023年度政府采购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

    1.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作情况。主要包括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文件归档及备案情况,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督促合同履行情况等;

    2.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主要包括六种法定采购方式的完成时限,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终止)情况等;

    3.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主要包括采购人和供应商满意度,投标(履约)保证金收取退还情况,内控机制建设及从业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培训情况等;

    4.投诉举报情况。主要考核在2023年度有无针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有效投诉或举报。

    三、考核方式

    (一)考核方式

    考核通过检查5个项目档案、审查相关内部文件资料等方式实施,并根据考核实际情况对照《天津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二)考核评价

    考核实行百分制。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综合得分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如考核不合格,区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考核结果将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统一进行公布。

    四、考核阶段安排

    本次考核工作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至10月30日。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10月8日至10月12日)。集中采购机构要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将自查报告书面报送考核组。同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准备接受考核组检查。

    第二阶段:书面审查阶段(10月14日至10月18日)。考核组将抽取5个采购项目档案进行书面审查,重点检查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采购合同、质疑投诉、废标情况等内容,编制初步的工作底稿。

    第三阶段:现场检查阶段(10月21日至10月23日)。考核组赴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重点考核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制度、内控机制建设、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内部培训等情况。结合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与被考核单位确认工作底稿。

    第四阶段:整改通告阶段(10月24日至10月30日)。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布,集采机构根据书面考核意见进行整改。

    五、有关要求

    (一)集中采购机构要高度重视监督考核工作,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做好自查工作,配合考核组进行考核检查。

    (二)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考核各阶段时间配合区财政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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