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关于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要求,现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政务服务办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津财采〔2022〕1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按照《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平政〔2022〕4号)要求,现就我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统筹力度,提高预留份额
各一级预算单位要加大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力度,确保全年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预留面向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采购份额达到《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21〕12号)要求。其中,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预留比例于2022年下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二、加大扣除幅度,强化评审优惠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其中,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以及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对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优惠时,一般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区间上限执行。
三、丰富措施手段,降低交易成本
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收费项目及收费幅度之外收取任何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依法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允许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鼓励采购人、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文件,其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免费提供采购文件。采购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鼓励建立预付款制度并提高预付款比例。采购人要按照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积极配合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
四、实施协同监管,抓好政策落实
各一级预算单位要落实好“主管”责任,做好本部门、本系统采购项目的统筹工作,各级预算单位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切实将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到位。区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建设、政务服务等部门,根据上级条口部门工作要求及各自职责分工,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积极贯彻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务局 市政务服务办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津财采〔2022〕1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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