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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发布日期:2019-03-01    发布者: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市委区委关于财政、金融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财政、金融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本区重大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源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财政、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承担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综合情况。组织制定经费支出标准、定额,负责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贯彻落实转移支付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五)贯彻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业务并做好国库现金管理。组织实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六)负责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七)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八)贯彻落实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批复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决算。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贯彻落实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行业的业务。

(十二)负责税源管理工作,研究、涵养、开发税源,推动协税护税和税源建设。参与制定、执行、评估产业促进制度。

(十三)负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十四)负责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五)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牵头组织对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十六)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及时掌握金融业发展动态,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十七)负责金融机构招商引资,积极参与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

(十八)负责协调、推动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十九)负责本部门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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