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期限
即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
二、申报要求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对于已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仍符合现行标准的,可以直接确定为本辖区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无需重新申报。对于2025年新增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如实申报,不主动申报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符合现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及时上报,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后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二)火灾高危单位。按照《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消防部门依法确定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梳理本辖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火灾高危单位,审查后报送市消防部门。对于已被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且仍符合现行标准的,可以直接确定为本辖区2025年度火灾高危单位,无需重新申报。对于2025年新增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如实申报,不主动申报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原火灾高危单位不符合现行界定标准的,应及时上报,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后从火灾高危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三、界定标准
《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1)。
《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附件2)。
四、履行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贯彻落实《消防法》第十六条、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作为消防安全风险较大的单位,应依法予以重点管理。全市社会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参照界定标准,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附件3),对于符合相关界定标准的,应依法纳入重点管理范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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