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
各局、街党政组织,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级机关各党组,区各人民团体党组及有关单位:
为加快和平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程,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更好地落实人才强区目标,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2006〕25号),结合近年我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原则
(一)区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意见。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由机关调入事业单位、区属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事业单位补充人员都要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未按本意见招聘的人员,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招聘人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三)公开招聘要坚持主管部门宏观管理与招聘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四)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是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招聘具体工作由区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招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招聘人员及条件
(一)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凡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二)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8.具有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我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的人才,经区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对上述第2、7项所列条件适当放宽。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或与招聘岗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三、工作程序及方法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根据岗位空缺和需求情况,按照《关于做好人事计划管理、加强人才资源配置调控的通知》要求,经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补充人员计划后,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
(一)核定编制或用人指标并呈报招聘计划
每年2月底前,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凭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补充人员计划和区编委办或区人事局核定的编制或用人指标,向区主管部门呈报招聘人员计划。招聘人员计划应明确岗位空缺情况、招聘理由、招聘岗位名称和简介、招聘人数及相关资格条件。全区每年原则上集中组织一次公开招聘,具体招聘时间由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教育、卫生等专业性强、补充人员数量较大和一些单位招聘高层次、急需专业技术人员,经区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需要单独组织。
(二)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人员计划经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区主管部门采取一定形式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应包括招聘单位和岗位情况简介、招聘人员数量和条件要求,考试时间、内容和范围,报考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工作在区主管部门统一指导下,由各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报名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2.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人员,由区主管部门核发准考证。
(四)考试与考察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及经区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为我区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察与测评的方式择优招聘。其余应聘人员一律参加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
1.笔试。笔试采取闭卷形式,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由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试卷命题及评分均委托市级专业机构进行,成绩由招聘单位负责公布。
2.心理素质测试。心理素质测试由区人才评价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心理素质测试结果作为确定进入面试人员的重要参考依据,不计入总成绩,不对外公布。
3.面试。面试工作在区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由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能力。
(1)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及方法。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成绩合格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岗位招聘人数和参加面试人员1:3的比例,确定各岗位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人数不足1:3比例的,成绩合格人员全部进入面试。面试可根据行业特点及招聘单位和岗位实际,采取结构化面谈或业务素质能力测试等方式进行。
(2)成立面试考官组。面试考官组由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相关业务专家和招聘单位人员组成,一般设5或7名考官。
(3)面试工作的实施。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向区主管部门报送面试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面试考官组人员名单、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时间和地点、面试方法和内容等,经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4)面试成绩公布。面试成绩经区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招聘单位负责公布。
4.体检。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岗位招聘人数和参加体检人员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体检由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指派专门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带领进入体检人员到区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体检结果由招聘单位负责公布。招聘单位或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
因应聘人员自动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职位空缺,由招聘单位在体检结果公布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主管部门批准后,从该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
5.考察。招聘单位负责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同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五)聘用
招聘单位根据笔试、心理素质测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选。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将拟招聘人员名单报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由招聘单位填写《和平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经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主管部门审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聘用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察合格的正式予以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人事档案一律存放在和平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相关费用一般应由个人承担。
四、纪律与监督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工作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具体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开招聘工作时,涉及应聘人员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情形,也应当实行回避。
(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区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意见的行为,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要严肃处理:
1.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察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
3.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指使、协助、纵容他人作弊,或伪造考试成绩及其他招聘工作有关资料的;
4.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泄露试题和其他招聘秘密信息的;
5.违反招聘工作纪律私自聘用人员,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6.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聘用等处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
本意见由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2006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和平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实施意见》(津和人〔2006〕21号)同时废止。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