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和卫〔2017〕36号
关于印发和平区高温中暑事件
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各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水平,预防、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带来的各项风险,根据《天津市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高温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和平区实际,对原《和平区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进行补充、完善和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以此为准,遵照执行。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工作方案。
附件:和平区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2017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和平区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群体中暑事件(以下简称高温中暑事件),指导和规范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卫生部、中国气象局《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和平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和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和平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群体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其他以高温气象条件为直接诱因,并直接导致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明显受损,甚至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相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四)事件分级
依据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将高温中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
1.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Ⅰ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24小时内,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0人以上(含300人),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生;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Ⅱ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24小时内,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
(2)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3.较大高温中暑事件(Ⅲ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4小时内,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
(2)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4.一般高温中暑事件(Ⅳ级),指符合下列情形的:
24小时内,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
(五)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增强防范高温中暑事件的意识,高度重视高温天气的卫生应急值守工作,切实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储备工作,积极开展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测和预警,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措施。
2.部门联动,分级响应。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一旦发现高温中暑气象条件或高温中暑事件的苗头,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防控工作建议。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响应,做好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预警、医疗救治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加强管理,规范有序。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根据我区的实际工作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高温中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相关培训、演练等工作,确保及时、规范、有序地处置高温中暑事件。
4.依靠科技,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健康知识宣传,在高温季节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防暑降温知识,强化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二、高温中暑气象等级
根据温度、湿度等气象因子,结合地区气候背景资料,以及高温持续时间,划分为可能发生中暑、较易发生中暑、易发生中暑、极易发生中暑四个等级。具体分级办法参见中国气象局与卫生部联合发布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实施方案。
三、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测、预警
(一)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和报告
1.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单位
(1)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
2.高温中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3.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高温中暑事件报告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确认的事件报告管理制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对本辖区内高温中暑病例个案报告情况的审核、汇总与分析工作,达到突发事件标准时要及时报告区卫计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6月1日,区疾控中心启动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每年9月30日终止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温中暑病例后填写《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于当日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报告。无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当日以最快方式将《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温中暑病例,由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单位在当日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后者进行网络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3例及以上同源中暑患者,要在有效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按照《天津市卫生应急指挥决策系统使用工作要求》(津卫应急〔2016〕248号)要求,通过卫生应急指挥决策系统进行报告,报告时限为2小时。如因各种情况无法通过系统按时上报,应先通过电话或天津市卫生应急指挥调度通讯保障系统进行报告,并24小时内进行在线补报。
(二)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
1.一级预警(红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Ⅰ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极易发生中暑”,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2.二级预警(橙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Ⅱ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三级预警(黄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Ⅲ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较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4.四级预警(蓝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Ⅳ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可能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启动
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后,区卫计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科学分析判断,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程序。
(二)应急响应措施
区卫生计生委向区政府提出事件的防控建议,并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分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一级预警响应措施
(1)积极主动地开展高温中暑病例监测、报告,及早发现病例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工作;
(2)强化防暑降温知识宣传;
2.二级预警响应措施
(1)进一步加强对高温中暑病例监测、报告,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工作;
(2)进一步加大宣传防暑降温知识的力度,强化社会公众防控高温中暑的意识;
3.三级预警响应措施
(1)加强对高温中暑病例的监测、报告,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工作;
(2)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强化做好老年、儿童、病人等特殊人群的高温中暑防控工作的宣传;
(3)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对高温环境作业人群开展防暑降温咨询,并指导用人单位向高温环境作业人群提供预防性给药。
4.四级预警响应措施
(1)开展高温中暑病例的监测、报告,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工作,有针对性加强对中暑、热射病、皮肤病等高温天气所引发疾病的医疗救治;
(2)开展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增强高温环境下作业人群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主要参考依据为: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持续3天低于预警所需等级以下,并预测在短期内预报级别不会明显上升,且大部分中暑病人得到有效救治,新发中暑病例数明显下降。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积极做好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确保事件发生后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有效应对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高温中暑事件。
(二)物资保障
区卫计委积极做好高温中暑防控药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做好有关药品储备,保持急诊绿色通道畅通,医疗设备正常运转。
(三)技术保障
区级专家组为高温中暑的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各医疗机构要开展临床救治专业日常培训,提高医务人员诊疗能力。
(四)通讯与信息保障
结合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保障和维护信息通讯的通畅,保证事件应急响应的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
(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利用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宣传防暑降温知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六、附则
名词术语
中暑:在本预案中,中暑是指由高温气象条件直接引起人员出现轻症中暑或重症中暑的临床症状,并能排除普通感冒、急性胃肠炎等疾病引起的相关症状,可以考虑诊断。
轻症中暑,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面色潮红、口渴、大量出汗、全身疲乏、心悸、脉搏快速、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升高至以上。
重症中暑,包括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也可出现混合型。其中:
热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
热痉挛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好发于活动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肌等,尤以腓肠肌为著。常呈对称性。时而发作,时而缓解。患者意识清,体温一般正常。
热衰竭起病迅速,主要表现为头昏、头痛、多汗、口渴、恶心、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心律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高或正常。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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