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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湾居民在津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14    发布者: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印发台湾居民在津注册个体工商户

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

根据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台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台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并参照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有关政策,市局制定了《台湾居民在津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执行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台湾居民在津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暂不委托工商所进行,由分局在各自注册大厅进行登记。要严格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着合法、简便、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操作。

二、各单位要在登记场所为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设立“绿色通道”,提供咨询、受理、核准一站式服务。要注意台湾居民在语言和文字使用上与内地居民的差异,热心个工商户帮助台湾居民解决登记过程中的实际困难。要引导台湾居民申办者在填写申请书中使用简化汉字。

三、各单位要将市局下发的“登记指南”摆放在注册大厅醒目位置,以便为台湾居民申办者提供申请方便。

四、各单位要组织登记注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熟悉、掌握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

五、台湾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是一项全新的登记业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请示,防止执行过程中出现盲目和随意性。

六、各单位要做好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有关情况信息上报和统计工作。

附件:1.台湾居民在津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2.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设立登记申请书》样式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台湾居民在津注册个体工商户

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了确认台湾居民在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并参照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台湾居民在天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由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予以登记。

第三条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字号名称预先核准

第四条台湾居民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第五条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对符合申请受理核准条件的,当场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三章设立登记

第六条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七条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证明;(按现行相关规定提交)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登记机关已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第八条台湾居民可以申请登记下列经营范围:

种植业:包括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

饲养业:包括牲畜的饲养;猪的饲养;家禽的饲养。

养殖业:包括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包括装卸搬运;运输代理服务(不包括国际货运代理和快递业务)。

仓储业(营业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包括: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其他仓储。

计算机修理服务业:包括计算机维修;其他计算机服务。

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包括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公关软件服务、其他软件服务。

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其他文化用品批发;货物、技术进出口。

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

餐饮业。

漫画图书、动漫电子游戏租赁服务;动画音像制品租赁服务。

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广告制作:仅指广告业中的广告制作。不包括设计、策划、公关、市场调研、发布、宣传、展示、代理、流动广告及广告宣传品的发送活动。

笔译、口译服务(尽限于商务活动):指办公服务中的翻译服务。

科技交流和推广业:包括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

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婚姻服务(不含婚介服务);摄影及扩印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家用电器维修及其他日用品修理;建筑物清洁服务。

个体诊所; 宠物诊所(仅限在城市开办)。

以上经营范围不包括特许经营项目。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经营范围的核定:不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经营项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范围,按照有关部门许可的经营项目核定。

第十条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主要登记事项:

一、字号名称:台湾居民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拟起字号名称或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当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做出准予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出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经营者姓名:登记机关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台湾居民”字样(包括营业执照)。

三、资金数额:申请人申报资金币种为人民币,由申请人自行申报。

四、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五、经营范围及方式:按第八、九条规定审核确定。

六、经营场所:按现行相关规定审核。

第十一条台湾居民申请人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持《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前置许可。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除当场登记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3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台湾居民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从业人员、资金数额、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场所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改变经营者姓名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的程序和时限,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六章  证照及表格管理

第十七条登记机关对准予登记的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核发现行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有效期根据申请人申请予以核定。

第十八条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不收费

第十九条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除《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设立登记申请书》,使用专用表格外,台湾居民申请人和登记机关在登记工作中使用的其它表格,按照市局制定的相关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档案格式文本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工商台湾 个体 登记办法△ 通知

(共印70份)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1年3月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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