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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9-12-14    发布者: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分局各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食品流通许可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我局实际工作需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一、关于住宅改为经营用场所

(一)、对目前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利用住宅正在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户(不分《物权法》实施前后),现卫生许可证已到期,按规定需要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需提供居委会证明或相邻利害关系人签字同意材料才能办理相关手续。但在实际工作中,居委会对已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户不再出具相关证明,导致经营户卫生许可证到期,无法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造成大批食品经营户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续期,形成无照经营,给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和责任风险。

鉴于以上情况,我局认为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利用住宅正在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户(不分《物权法》实施前后),在办理原卫生许可证时,已按照相关要求提供过相关证明材料,原卫生行政部门已审查、同意并发证。国家工商总局第44号令《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即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在目前阶段同时有效。卫生许可证已到期,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这是对其前置许可的一种延续,不需要重复提供居委会证明或相邻利害关系人签字同意材料、房屋产权证或房本复印件及租房协议等材料。只需提交以下材料即可办理:

1、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流通许可设立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对利用住宅、新设立的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提供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关于和平区综合治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一)、对凭借和平区综合治理委员会在和平区创卫期间(2008年、2009年)出具的证明已办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由于种种原因,房屋产权人出具不了相关要件,经和平区政府同意由和平区综合治理委员会出具代替手续可核发营业执照。和平区综合治理委员会证明有期限要求的,原卫生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再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和平区综合治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没有期限要求的,原卫生许可证到期后提交以下手续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1、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综治委证明复印件;

4、食品流通许可设立需要的其他材料.

、对经营场所是违章建筑且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原卫生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对居民区内由街办事处居委会设置的经营场所为临时建筑物(棚、亭)从事食品经营的,凭出租方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的证明和承诺材料原件或相关占路审批手续复印件,按照证明和承诺材料或相关占路审批手续中的期限要求办理食品流通许可。

、对凭借区政府出台的有关会议纪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该会议纪要没有期限要求的,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以申请人申请期限为准。有期限要求的以会议纪要的期限为准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对经营场所为正式房屋,但没有产权证或房本,且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在从事食品经营的,卫生许可证到期后,凭出租方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的证明和承诺材料原件办理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新设立食品经营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需提供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证明文件原件,其证明放入《食品流通许可证》档案。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证明文件复印件放入营业执照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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