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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8-06-29    发布者: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政策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

 

各科、所、队、会、中心:

最近,天津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SPAN>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完善了有关政策措施。这对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促进改革深化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部门要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再就业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按照市、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中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现就有关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

 

    (一)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3、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下列相应的扶持政策

 

    1、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名称查询、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年检验照费)。   

 

    2、免收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3、免收“个体协会”会费。   

 

    以上各项免收费用起止时间从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之日起至二0 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暂定)。

 


    三、从事下列国家限制的行业不享受扶持政策

 

    1、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2、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

 

    3、服务业包括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四、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办理个体经营登记有关程序: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进行登记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执照人姓名要与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姓名相符。

 

    2、下岗失业人员办理个体经营登记时,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同时还须提交该“两证”复印件,做存档,原证由个人保管。

 

    3、下岗失业人员办理个体经营所从事行业按国家规定须办理前置审批的,仍须先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4、下岗失业人员办理个体经营登记后,凭“领照通知书"SPAN>和《再就业优惠证》领取营业执照。各工商所要在《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SPAN>栏内填写起照时间、享受扶持政策内容等情况并盖章。退照时也须凭此证办理退照手续并做好登记和盖章。

 

       5、各工商所对已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下岗人员做好“经济户口”的书式和机式档案,并注明下岗失业人员,以便了解他们的经营情况搞好扶持工作,并做为统计依据。

 

五、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持“下岗证明”信的下岗失业人员新办个体营业执照不享受扶持政策。原持“下岗证明”信已办个体营业执照并已享受免个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一年的人员,到期后应开始交纳以上两费。

 

2、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要依法办理个体工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简化相关手续,各工商要将有关政策,办事程序免收的各项费用等进行公示。

 

3、严禁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强行推销各种报刊或巧立名目变相收取免交的费用,或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各种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后,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以上具体实施意见政策根据:《国办发[2002]5 7号》、《财综[2002]72号》、《劳社部发〔2002〕20号》、《工商个字[2002]第250号》、《工商办字[2002]第257号》等文件。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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