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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企业登记注册实行“一人核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20    发布者: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对部分企业登记注册

实行“一人核准”的通知

各科、所、队、会、中心:

为推进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简化登记程序,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在全面推行企业登记注册“一审一核”的基础上,根据市工商局《关于对部分企业登记注册实行“一人核准”的通知》精神[津工商企注字(2005)1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对我局部分核准员实行“一人核准”授权委托范围、注册科岗位职责调整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一人核准”是指企业投资人申请登记注册的文件、证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有资格的核准员一人依法受理、审查,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企业登记注册审核制度。

二、实行一人核准的具体范围:

1、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立企业《含分支机构》不需报经审批的,或者登记中不涉及前置许可经营范围的;

2、上述各类型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除股东变更以及增加许可经营范围外,办理变更登记的;

3、各类型企业的注销登记;

4、各类备案事项。

以上范围外的企业登记申请和应由分局局长(主管局长)核准的“急、特、难、新”,企业登记申请按原审批程序办理,遇有特殊情况,应以规范书面授权的方式授权现场的核准人员行使相应的核准权。

三、企业登记注册核准的条件:

实行企业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度,已取得《企业登记注册核准员证书》,并经市局局长任命授权的核准员,可从事企业登记注册的一人核准工作。

已取得《企业登记注册受理审查员证书》的受理审查员,由各分局申报拟转为核准员的,参加市局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核发《企业登记注册核准员证书》,经市局局长任命授权,也可从事企业登记注册的一人核准工作。

四、企业登记一人核准的要求:

部分企业登记注册实行一人核准,具体核准程序按照

《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暂行意见》(津工商企注字[2004]15号)的规定执行,符合当场登记条         件的,应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负责一人核准的核准人员应当在企业登记场所的窗口办公,直接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并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核准、驳回的决定。

五、核准人员之间建立会商制度。对企业登记具体业务中的问题,特别是难以把握的个案问题应及时会商,拿出具体操作意见,意见一致的,由具体负责的核准员予以核准或驳回。意见不一致,难以作出许可决定的,非领导职务核准员应提请有领导职务的核准员处理;有领导职务的核准员应提请上一级领导处理。特殊情况按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对一人核准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核准员已核准的登记材料每月进行抽查,由分管局长、注册科科长负责,抽查后要及时点评,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上报,也可委托有领导职务或上级指定的核准员抽查。

七、建立对“一人核准”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负责一人核准的人员应依法行政,按照“谁决定、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开展核准工作。核准人员失职、舞弊作出行政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核准权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对部分企业登记注册实行“一人核准”授权、委托人员职责分工。



对部分企业登记注册实行“一人核准”

授权、委托人员职责分工


根据我局(2004)4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行一人核准的通知,调整授权委托如下:

一、  李轶、季涛、刘旭、于佩卿,由负责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调整为负责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开业的核准工作。

二、 李彤、姜庆宏、郑磊,负责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开业的核准工作。

三、没有核准员资格的受理员应按“一审一核”程序执行,待取得核准员资格后再给予授权。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共印10份

市工商局和平分局办公室              200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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