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索证索票
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统一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的内容和格式,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100%建立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的食品市场、超市,是指市区政府所在地的食品集贸市场和销售食品的超市、商场。超市和商场的界定以营业执照核准的名称为准;综合商场和写字楼内的超市纳入管理。
以上范围食品市场内经营者全部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索证索票制度进行检查,督促其建立并切实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有条件的可以同时建立进货台账或者由市场主办单位对入场经营者实行统一票证管理。
第三条 100%建立进货台账制度的食杂店,是指市、区政府所在地集中交易市场以外的有食品经营项目的销售门店。
第四条 食品超市、食品市场内的入场经营者对自产自销的食品,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数量、保质期等内容。大宗批发的还要记录销售对象;生产加工的记录,由分局统一印制。
第五条 超市、商场、食杂店要亮照亮证经营,超市、商场在售后服务总台明显位置悬挂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在左,营业执照在右;食杂店在店内明显位置悬挂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进货台账,卫生许可证在左,营业执照在右,进货台账在右下方。进货台帐统一装在白色透明塑料档案袋内悬挂,塑料档案袋由分局统一购买发放。
食品市场内的入场经营者要亮照、亮证、亮票经营,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入场经营者统一在摊位上方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当日的进货票据。
第六条 超市、商场、市场要统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和12315申诉举报提示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和12315申诉举报提示牌由分局统一制作发放。
第七条 索证索票制度中的“证”是指:
(一)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包括:
1、供货商的营业执照;
2、供货商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
(二)与食品质量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
1、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2、标注通过质量认证的食品的质量认证证书;
3、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
4、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第八条 索证索票制度中的“票”是指供货商出具的销售票据,原则上应当是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按照商业习惯不使用发票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记载交易食品的名称、数量、规格、销货日期、供货商的真实地址或联系方式,并由供货商盖章或签名。
第九条 从大型批发市场进货的食品市场内经营者、超市,必须索要大型批发市场统一提供的商品交易成交单,可视为履行索证索票责任。食杂店可以据此建立台账。成交单应当载明大型批发市场经营者的名称(摊位号)、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市场主办单位的联系方式和地址等内容,并加盖市场主办单位印章。
第十条 超市、食品市场内的入场经营者应当将索要的证、票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证票放入档案盒中保管,档案盒由分局统一发放。
第十一条 超市首次购入食品时,必须索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以后应当每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 食品超市、市场内经营者购入种植户、养殖户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可以只索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实行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超市、食品市场内的入场经营者,可以由总部统一索验相关证、票存档,各连锁超市、食品市场连锁经营者以总部出具的索证索票证明、统一配送单存档代替索证索票档案;各连锁超市、食品市场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验相关证、票。
第十四条 各连锁超市、食品市场连锁经营者必须在工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总部索证索票证明和统一配送单。总部在天津的,一般不得超过2个小时提供,总部在外埠的,一般不得超过4个小时提供。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总部索证索票证明和配送单的,视为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
第十五条 食品市场、超市索验的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由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在证明文件有效期内,食品市场、超市可以仅在同种食品首次进货时索验。
第十六条 街道和社区食杂店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来源等信息。进货台账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数量、购货日期、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
进货台账应当按照每次购入食品的情况如实作相应记录,记录的内容以每次供货商所供应的食品大类为准,重点包括肉及其制品、奶及奶制品、米、面、食用油、糕点、冷冻食品、散装食品、水产品、儿童食品、蔬菜、水果、酒、饮料等,进货台账记录本由分局统一发放。
第十七条 索证索票档案和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十八条 各工商所应加强食品经营者履行索证索票或建立进货台账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本辖区内的食品经营户每周不少于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对超市的监督检查:
1、检查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是否按规定悬挂;
2、实行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超市是否持有总部出具的索证索票证明、统一配送单;
3、索证索票证明、统一配送单是否装在档案盒内;
4、按照“六查六看”的要求,查看商品是否有过期食品、感官上发现的腐烂变质食品以及不按温度要求保管的食品;
5、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和12315申诉举报提示牌是否按规定悬挂,消费警示是否是最新发布的。
(二)对食杂店的监督检查:
1、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进货台帐是否按规定悬挂;
2、进货台帐是否按进货的情况做详实记载,检查时必须查看进货台帐是否有文字记载;
3、按照“六查六看”的要求,查看商品是否有过期食品、感官上发现腐烂变质食品以及不按温度要求保管的食品;
(三)对经营食品市场的监督检查:
1、检查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是否按规定悬挂;
2、当日的进货票据(可以是商品交易成交单)是否按规定悬挂;
3、前期的进货票据或商品交易成交单是否按规定装在档案盒内;
4、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和12315申诉举报提示牌是否按规定悬挂,消费警示是否是最近发布的。
在检查时应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在巡查记录中做详实记载,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包括检查时间、被检查人名称、索证索票或者进货台账制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等内容。
第十九条 各工商所在监督检查中,对不履行索证索票、建立进货台账义务的食品市场、超市和食杂店,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及时教育、引导、督促其改正;对未索验食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各工商所要加强食品经营者信用体系建设,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并与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相结合,重点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经营者,要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各工商所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全面落实网格化监管,明确职责,责任到人,不留死角。对工作失职、不作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分局督察队要加强对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察力度,并将此项工作列入日常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此前分局发布的文件与此实施意见相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消保科、市场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22日
共印26份
市工商局和平分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