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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09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



各街道办事处:

为做好我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工作,按照市民政局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请各街道办事处遵照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

202479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精准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增进民生福祉工作,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等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的精准性、科学性、规范性,切实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精准到位,根据《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2323要求,为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工作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坚持惠民便民精准管理坚持政策衔接动态调整进一步健全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健全完善保障有效、运转高效、管理精准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补贴范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天津市和平区户籍、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待遇中的各类别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天津市和平区户籍、各类别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加强主动服务

各街道民政工作人员重点对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开展政策告知服务。各街道应确保对3个月内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通过发放政策告知承诺书、入户走访、电话通知等至少一种形式开展宣传服务。对已主动开展政策告知,但残疾人或监护人仍未主动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残疾人自愿放弃后再次提出补贴申请的,各街道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补贴资金从申请当月计发,不予补发。

各街道应时刻关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有关模块,打通残疾人两项补贴多元化申领渠道,对主动申请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受理,实现应补尽补

(三)落实政策衔接

进一步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与其他政策的具体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以及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叠加享受。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居家养老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机构集中养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的护理补贴可直接发放至儿童福利机构,作为残疾孤儿护理费用集中统筹使用。儿童福利机构已纳入相关照料护理类补贴资金保障范围的,不再重复享受。

(四)做好动态管理

各街道采取入户、电话、微信视频、微信文字、微信拍照等多种形式对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掌握享受对象家庭变化和健在情况,并做好动态管理资料的归集整理。

各街道每月应依据市民政局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推送的殡葬火化数据、卫生健康死亡人口、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等数据进行详细比对。每月重点对残疾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状态、残疾人证状态变化情况开展数据比对工作,可以依据定期复核的情况作出相关残疾人是否继续享受补贴的决定。在开展数据比对过程中,应同步做好数据安全防护,确保数据安全。

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等情况的全员集中复核,人户分离残疾人应增加复核频率,发现疑点立即跟进处置。各街道应不定期采用抽检、全覆盖等形式对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对象进行复核,积极协调本街道其他条口数据进行比对,及时了解掌握享受对象低保状态、低保边缘状态、残疾等级、残疾类别等变化情况。对不再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享受对象及时将政策宣讲到位并进行停发,如涉及多发应及时进行追缴;对发现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未申请的残疾人,及时联系残疾人进行政策宣讲,有申请意愿的及时协助其办理申请,无申请意愿的做好记录并留存有关资料。

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补贴数据动态复核和监督检查,加强相关工作的指导。采取联合检查、定期复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监管。

(五)规范档案管理

各街道按月整理走访档案,应包括走访记录表、走访照片等,及时装订成册,可视资料情况进行分合卷处理。

各街道按年度整理文书档案,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各月有关表格资料等装订成册,可视资料情况进行分合卷处理。

各街道按月整理审核档案,应包括政策宣传和主动提醒记录、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低保证明等;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须保存监护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委托书原件等;其他需要另行补充说明的材料,及时整理装袋、填全相关信息。

区民政局定期组织抽查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材料,确保档案的真、准确、完整性,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管理工作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

(六)加强教育培训

各街道应对本街道及所辖社区专兼职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人员做好岗前、岗中培训教育,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人员熟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标准、申请程序、动态管理方式、复核方式方法等业务知识。

三、保障措施

建立协调机制。协助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坚持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二)强化政策宣传。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灵活运用各类媒介、采取多样化形式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确保符合条件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并及时协助有需求的残疾人办理补贴申请。

(三)提高保障能力。各街道要做好补贴资格审定、动态管理、档案归集整理等工作,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政策的衔接,按需配足配好业务人员,合力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停止发放补贴,并加大对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追缴力度,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附件:1.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依据

2.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承诺书



















附件1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津民发〔20167号)

3.《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817号)

4.《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

5.《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

6.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民发〔202323号)






附件2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承诺书

20248月版

一、本次申请审核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2323等规定办理,在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前,申请人应当详细了解相关申请审核规定。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遵循自愿申请原则,残疾人及监护人有权提出或放弃补贴资格申请。

三、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申请人在发生以下情形时,申请人或其监护人(或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其他被委托人)应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残联、乡镇(街道)等任意机关主动告知。1.户籍地变更;2.残疾等级变更、低保或低保边缘政策享受状况变更;3.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5.领取补贴的残疾人死亡;6.其他应当告知的情形。

五、申请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告知变更事项。1.电话告知:街道(乡镇) 电话             2.在线告知: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通过“全程网办”功能告知;3.实地告知地址                   

六、本政策告知书一式三份,由区县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和申请人分别留存。    

承  诺  书

天津市和平区                  街道办事处:

    兹声明,本申请人已明确悉上述告事项,并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本申请人承诺,本次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退回多领取的补贴资金。

申请人或代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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