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和民〔2017〕38号
关于印发《和平区民政局关于落实<天津市
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7〕27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和平区民政局关于落实<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的实施办法》,请各街认真对照实施办法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和平区民政局关于落实<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
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
通知>的实施办法》
和平区民政局
2017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和平区民政局关于落实《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
标准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2017年4月6日,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7〕27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确保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及时调整到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以当年4月1日确定的低保标准为基数,增加1560元。以2017年为例,4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860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在此基础上增加1560元,为每人每月2420元。
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申请审批程序及发放工作要求等事项仍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11〕89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19号)、《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津民发〔2013〕17号)要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均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全额执行,并随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
四、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社会散居孤儿不计入监护家庭人口。